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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分块学:《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来源: 安顺文明网  2022-03-21  责任编辑: 胡晓

  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10月18日安顺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年度目标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所属部门、单位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工作考核;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可以对下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公共基础设施、服务设施:

  (一)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和电子监控设施;

  (二)公交站台(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消防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五)行政区划、风景名胜区、公园、广场、单位、居住小区、街道、楼宇等域名、地名指示标识标牌;

  (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建文明城市等广告、宣传设施;

  (七)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影剧院、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的文化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和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机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接受公众的监督。

  受理、查处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反馈实名举报人、投诉人。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传播文明理念,宣传文明行为,褒扬文明行为事迹,依法曝光不文明行为,弘扬社会正气。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记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不文明行为。

  不文明行为被多次记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报。

  第三十二条 指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等,根据各自特点,在依法制定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自律章程、服务规范中纳入文明行为准则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被恶意诉讼或者受到他人滋扰、侵害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清事实,依法提供证据。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情况。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监督,不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或者跟踪监督。

  (来源:安顺文明网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