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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分块学:《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来源: 安顺文明网  2022-03-16  责任编辑: 胡晓

   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10月18日安顺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国家公职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公务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规范、整洁、得体;

  (二)言谈文明、举止文雅、态度温和,写规范字、讲普通话;

  (三)公正、公平对待管理、服务对象;

  (四)主动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

  (五)其他公务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言谈举止文明,衣着大方得体;

  (二)等候服务有序排队,保持一米距离,文明礼让;

  (三)乘厢式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通行;

  (四)在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医院等公共场所保持安静,交谈时,不影响他人; 

  

  (五)开展体育运动、文艺表演、商业展销等活动,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六)文明就医就诊,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七)遇到突发事件,听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八)其他公共秩序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出行文明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外放电子设备声音,不得妨碍安全驾驶;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候车,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孕、幼、残等行动不便的乘客让座;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雨天行驶或者通过积水路段、学校路段和厂区、居民区、村寨时,要减速慢行、礼让行人、规范使用喇叭和灯光;

  (四)使用和停放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机动车道、人行道、绿道、绿地、隔离带、无障碍设施停放处,不得随意弃置,不得妨碍车辆及行人正常通行;

  (五)在公共交通工具内,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

  (六)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驾驶人语言文明、规范服务;

  (七)其他交通出行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意吐痰、倒垃圾、扔废弃物、涂划等; 

  (二)文明如厕,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三)注重绿色环保,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在非禁止吸烟区吸烟时不得影响他人,不劝他人吸烟;

  (五)餐饮、理发等行业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时,佩戴口罩;

  (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自觉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系统疾病出行时自觉佩戴口罩,积极配合传染病防治;

  (七)其他公共卫生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土地资源,节地生态安葬;

  (二)自觉使用节能、可循环、可重复使用的环保产品;

  (三)不向河流、湖泊、山塘、沟渠等水体排放污水、排泄物、污染物,或者倾倒垃圾;

  (四)不损毁植被、绿地、花草、藤蔓,不破坏生态林、景观林等;  

  (五)不食用野生动物,不使用野生动物制品;

  (六)其他生态环境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未经证实的信息;

  (二)自觉抵制虚假、恐怖、暴力、色情、低俗等有害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

  (三)不转发、转载和宣传内容低俗、迷信、淫秽的信息;

  (四)网络发言使用文明语言;

  (五)不泄露他人的居住地、身份和通讯等个人信息;

  (六)其他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居住小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和谐,互助友爱;

  (二)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开展管理和服务;

  (三)爱护消防、物业等公用设备设施,不私拉乱接水、电、气、通讯等线路;

  (四)不占用居住小区内通道、绿地、林地等公共空间;

  (五)家庭聚会聚餐、娱乐、健身活动或者进行房屋装饰、装修,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

  (六)移风易俗,文明办理婚嫁、丧葬、祭祀活动;

  (七)不在阳台外、窗外等空间悬挂、摆放、晾晒物品;

  (八)不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九)饲养宠物采取安全、卫生措施,避免伤害他人和影响公共环境;  

  (十)其他居住小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发扬邻里互助,维护乡村良俗,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保护传统民居,培育文明乡风,传承乡土文化,建设生态宜居环境;

  (三)不私搭、乱建建(构)筑物;

  (四)不占用公路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堆放、晾晒农作物以及操办婚丧酒席等;

  (五)注重室内整洁和房前屋后环境卫生;

  (六)不乱丢弃农药、化肥、兽药等包装物及农用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七)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

  (八)其他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三)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尊老爱幼,勤俭持家;  

  (四)孝敬、赡养父母,常回家探望、问候、照顾老人;

  (五)未达法定婚龄、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六)其他家庭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团结友爱,培育厚重、笃学的校园文化,传承健康向上的校风、教风、学风;

  (二)幼儿园、中小学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培养和提升儿童、学生的文明素养;

  (三)遵守教学秩序,维护校园环境,爱护教学设施;

  (四)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建立并完善心理健康疏导机制;

  (五)其他校园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旅行社、导游应当向游客宣传和告知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安全、低碳、有序、文明旅游。

  游客应当尊重旅游地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游客生活习俗和宗教信仰,如实提供商品及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游客消费或者购买商品。

  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后,不得缩减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或者擅自改变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旅游项目。

  第二十条 积极倡导、鼓励并支持下列文明行为:

  (一)参与全民阅读,共建书香安顺;

  (二)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市外出行优先选用城际公共交通工具,市内出行优先选择步行、自行车或者公交车等;

  (三)文明聚餐,节约粮食,使用公筷、公勺,不劝酒、不酗酒;  

  (四)餐饮经营者要张贴或者摆放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等标识标牌,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适量取餐、剩余打包;

  (五)关爱空巢老人、关心留守儿童,依法保护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六)为老年人、残疾人、伤病患者以及其他有特殊需求、紧急需求者提供帮助;

  (七)参与救孤、助学、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八)参与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九)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制止违法犯罪、参加抢险救灾,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十)拾金不昧,主动归还或者上交拾获的遗失物、漂流物;

  (十一)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乡村振兴中的公共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公益事业;

  (十二)设立爱心服务点,为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点加热、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

  (十三)其他应当倡导、鼓励的文明行为。

  (来源:安顺文明网编)